(2016)粤0606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何兆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何兆添,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何泽贤,雷楚君,黎旺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负责人刘红。被执行人何兆添,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D1区钢铁世界南路01号首层04室。法定代表人何兆添。被执行人何泽贤,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雷楚君,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旺葵,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何泽贤、雷楚君、何兆添、黎旺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额10000000元及利息,3.被告何泽贤、雷楚君、何兆添、黎旺葵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8175.97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臻亿贸易有限公司、何泽贤、雷楚君、何兆添、黎旺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向佛山市五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如下:何泽贤有2处房产,1.其中1处与另案被执行人何兆添、黎旺葵各占三分之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证号42××80、10××22、10××23)、2.佛山市顺德区(合同号Y1××50),上述财产均已拍卖成交,待财产配分;向佛山市五区公案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雷楚君(粤X×××××)暂未扣押至法院,暂不能处理;向佛山市五区金融银行相关机构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可供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