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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86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某年自由恋爱,于19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某(现已成年)。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多年一直不负家庭责任,不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现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某年自由恋爱,于19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某,现已成年。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对此,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争取夫妻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