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与重庆创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重庆创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6号奥园康城B区**号*幢。法定代表人:樊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创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上诉人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重庆创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3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曾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创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上诉人重庆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莱茵幼儿园现使用的重庆奥园康城B区16号6栋、C区18号2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深圳市福田区金地莱茵幼儿园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了深圳市福田区金地莱茵幼儿园,且缴纳房屋租金的也是深圳市福田区金地莱茵幼儿园。现被上诉人发现实际经营使用人是上诉人,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等。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系房屋,属不动产物权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奥园康城,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有误,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