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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霍启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霍启飞,孙玉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383号原告:李桂兰,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谢洪志,男,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启飞,男,24岁,夏津县霍。被告:孙玉涛,夏津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霍启飞、孙玉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对被告霍启飞、孙玉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审判员  李玉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