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方思财与杨远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思财,杨远田,潘从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905号原告方思财,男,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李永恒,律师。被告杨远田,男,汉族,地址:新县城关诉讼代理人吴继英。第三人潘从记,男,地址:新县城关诉讼代理人潘保军,第三人潘从记之子。诉讼代理人黄祥远,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方思财、杨远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思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思财撤回本案诉讼。审判长 扶元梅审判员 李福意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