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另案查封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