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魏某某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南阜村二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天缘小区7号楼西单元5楼西户。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北村七组。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某、魏某某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