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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宋俊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宋俊才,谢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25号之二原告: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44号。法定代表人:陆炳政,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依所地高碑店市方官镇马垈西村125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经理。被告:宋俊才。被告:谢书敏。原告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宋俊才、谢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谢书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瑞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高碑店禾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谢书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