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葛条港乡葛条港村南。法定代表人:黄明新。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本院在执行昌黎县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春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