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乾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4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正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乾某某在监利县周老嘴镇某某村二组四湖���旁种植罂粟。2016年4月19日9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将乾某某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当场查获罂粟928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乾某某种植的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somniferum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928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如下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自己是因骨质疏松腰椎痛,种植后煎水喝止痛,不是为了出卖而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乾某某在监利县周老嘴镇某某村二组四湖河旁种植罂粟。2016年4月19日9时许,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勘查乾某某种植罂粟928株,并将乾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乾某某种植的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somniferum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罂粟植物);证人李某、聂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年满六十五周岁,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乾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审 判 员 柳德满代理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