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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与代亮书、刘跃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代亮书,刘跃珍,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负责人王艳,行长。被执行人代亮书。被执行人刘跃珍。被执行人代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代亮书、刘跃珍、代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2692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4日);支付案件受理费109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