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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水春与叶美南,谢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春,叶美南,谢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78号原告张水春,男,汉族,1974年4月3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叶美南,男,1977年10月3日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谢婉霞,女,1977年9月19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成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