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阎秀屏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秀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464号起诉人:阎秀屏,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企业按转制协议和有关文件规定偿还拖欠10年的煤火费4830元,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企业因自主改制引发的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主张的事实是沈阳市兴辉阀门厂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指导进行企业改制所发生的系列纠纷,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阎秀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巍审 判 员 张书杨人民陪审员 蔡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