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9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龙岩市辉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龙岩市辉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林国明,郭丹,苏庆前,施惠芬,林国峰,林芳,林春泉,林丁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负责人陈珊瑜,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博涛,男,系原告员工。被执行人龙岩市辉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B5幢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林金山。被执行人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西陂镇西陂路303号西湖科技大厦第11层。法定代表人林燕华。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卓宅村发电厂房第1-2层。法定代表人林春泉。被执行人林国明,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丹,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庆前,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施惠芬,女,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国峰,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芳,女,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春泉,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丁周,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辉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辉利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林国明、郭丹、苏庆前、施惠芬、林国峰、林芳、林春泉、林丁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874467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仅取得房产证,已办理土地总证但尚未办理分割,暂无法处置。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49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