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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681号原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君。被告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实际施工人姚玉贵现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鸿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