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黎三豹、吴菊毛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黎三豹,吴菊毛,黎霞,黎虎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初56号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汩罗市。法定代表人黎应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黎三豹。被告吴菊毛。被告黎霞。被告黎虎。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三豹,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黎三豹、吴菊毛、黎霞、黎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黎三豹、吴菊毛、黎霞、黎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68元,减半收取计46184元,由原告汩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