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谢章程与许宏达、谢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程,许宏达,谢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3128号原告:谢章程,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宏达,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亚敏,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章程与被告许宏达、谢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章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宏达、谢亚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章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宏达偿还谢章程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2日,许宏达向谢章程借款30000元,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谢章程收执。本案借款发生在许宏达与谢亚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后经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许宏达、谢亚敏未作答辩。谢章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许宏达、谢亚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谢章程提交的借条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2日,许宏达向谢章程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款项限于2015年5月12日还清。许宏达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谢章程收执。后经催讨,许宏达至今未能偿还,致谢章程于2016年6月3日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谢章程和许宏达之间设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谢章程催讨,许宏达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谢章程主张许宏达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谢章程虽主张许宏达与谢亚敏系夫妻,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未申请法院向民政机关调取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许宏达、谢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宏达应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章程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2016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许宏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