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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听说与魏邵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听说,魏邵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12号原告:张听说,男,197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邵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听说与被告魏邵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听说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听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听说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