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振武与张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武,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武。被执行人张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武与被执行人张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振武与被执行人张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5万元,余下的35777.39元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利息和诉讼费1819.43元双方均同意在2017年7月30日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6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