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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1063号罪犯吴迪,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0二0年一月二十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吴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七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