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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艾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05号原告艾某,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艾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