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治山,杨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治山,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文龙。被执行人许治山,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被申请人杨晓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高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许治山,杨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甘0724执44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晓玲在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40351.8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许治山、杨晓玲已开始主动履行该案案件款。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晓玲在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