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9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维群与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群,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59号原告:李维群。被告: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群与被告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李维群已预交),由李维群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