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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耿祥祥与张玉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祥祥,张玉侠,张宝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248号原告:耿祥祥,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玉侠,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宝民,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5幢17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玉侠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5幢17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226**号);二、查封耿亮亮所有的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23幢1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390033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春园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1民初3248号长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祥祥诉被告张玉侠、张宝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涉及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告张玉侠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15幢17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226**号);二、查封耿亮亮所有的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23幢1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3900333**号);三、查封期限三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张登新189196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