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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一机床总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天津第一机床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