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刑更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岳浪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1071号罪犯岳浪涛,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蓝田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蓝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浪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岳浪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五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浪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