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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许金玉与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玉,郑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玉。被执行人郑金龙。申请执行人许金玉与被执行人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46.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404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员赵光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