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许金玉与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玉,郑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玉。被执行人郑金龙。申请执行人许金玉与被执行人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46.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404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员赵光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