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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田为、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田为,李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968号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国税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为,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人民政府工作。被申请人李国才,身份证号×××,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热水小学工作。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田为、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为、李国才的工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营业执照(×××)5万元资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为的工资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李国才的工资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