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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简凤与王中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凤,王忠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335号原告简凤,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忠芬,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凤与被告王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简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凤撤回对第三人陈世新的起诉。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