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融至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水炯、何理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融至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水炯,何理平,朱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162号之一原告杭州融至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剧院路358-396号宏程国际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倪曙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晓、吴云飞,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炯,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理平,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朱方英,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融至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炯、何理平、朱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杭州融至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