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高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真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天元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欧顺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顺银,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石桥镇老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清偿货款本金16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未支付则每日按13万元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157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顺银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29号2幢26层2605号房屋一套和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29号13幢-1层53号车库一个,但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欧顺银在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泸县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泸州市能发矿业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但上述公司无法查找,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申报关闭企业,但不能确定能获得补偿款的时间和金额。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有可供执行的确切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或被执行人叙永县海坝煤硫开发有限公司、欧顺银的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