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与孟祥、张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孟某,张某某,程某某,姚某某,陈某,潘某,洪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48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40400786540841J。法定代表人:邢磊,该支行行长。被告:孟某,男,1961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程某某,男,1966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姚某某,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陈某,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潘某,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被告:陈某,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洪某某,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诉被告孟某、张某某、程某某、姚某某、陈某、潘某、陈某、洪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