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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军与张吉生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张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付军,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吉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