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12号原告赵某,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