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水战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水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行终8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水战等24人,名单及身份信息见附件。诉讼代表人:杨连畴。诉讼代表人:刘水战。诉讼代表人:王申勤。诉讼代表人:路传斌。诉讼代表人:何富光。上诉人刘水战等24人因其他(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302行初22号行政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起诉针对的“老营区”住房不是“军队公寓房”,被告作出的“对军分区老营区(交通路164号)违规占用军队公寓房住户进行彻底的清理纠治的行政决定”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军队房地产清退的“复函”、“答复”、“通知”等,对本案并不适用。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涉及军队房地产的清退,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另因一审“共同诉讼原告人员名单”中所列的“段世信”、“王锁忠”二人,仅在“段世信”姓名后署名“袁瑶华”、在“王锁忠”姓名后署名“朱金凤”,既无“段世信”、“王锁忠”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又无该二人有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证明材料,故该二起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在认定上述二起诉人主体资格方面存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适用法律、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附件:上诉人名单及身份信息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作美,男,汉族,193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46号2栋3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30219360901041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连畴,男,汉族,1941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4栋1单元3号,身份证号34030219410804045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水战,男,汉族,194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4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19431020043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申勤,男,汉族,1953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296号(栋)2单元8号,身份证号34030219530702047X。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陶占银,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3栋2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30219471015043X。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富光,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2单元4号,身份证号34030219461113041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步荣,男,汉族,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1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30219510324041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卫东,男,汉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3单元6号,身份证号34030219530601043X。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国良,男,汉族,194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3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30219460210043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国义,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4单元8号,身份证号34030219540806049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明才,男,汉族,1943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3栋1单元4号,身份证号340302194312010431。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路传斌,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三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19641128043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贵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光明街190号三单元13号,身份证号340302196311230415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岳德胜,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五栋一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196802010417。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孟洁,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二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30219650618045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杜颖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1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196610180438。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业雨,男,汉族,1948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2单元5号,身份证号34030219480729041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业权,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5栋2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219651226043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有德,男,汉族,1947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2栋3单元4号,身份证号340302194710280410。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杰,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3栋二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304195512050072。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丛树伦,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交通路164号二栋二单元·号,身份证号340302195811150476。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传海,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丰原大道49号,身份证号340302196901255014。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段世信,身份信息不详。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锁忠,身份信息不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