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镯与被执行人呈贡区梅子小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镯,呈贡区梅子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程镯,女,2005年3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呈贡区梅子小学。住址斗南街道办事处斗南社区,负责人,刑国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呈贡区梅子小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镯先与被执行人呈贡区梅子小学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呈贡区梅子小学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651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