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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耀军与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军,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军,男,1972年4月11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文,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耀军与被执行人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35400元,案件受理费343元,执行费431元,共计36174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张文化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