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彭伟洺与宫伟、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洺,宫伟,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阎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224号申请执行人彭伟洺。被执行人宫伟。被执行人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伟。被执行人阎其亮。申请执行人彭伟洺与被执行人宫伟、阎其亮、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伟洺要求被执行人宫伟、阎其亮、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85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伟、阎其亮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860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