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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莲敏与刘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莲敏,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特4号申请人:宋莲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米吉提.倪亚孜,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小红(又名刘晓红),住伊宁市。申请人宋莲敏与被申请人刘小红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宋莲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莲敏撤诉。审判员  荆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