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莲敏与刘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莲敏,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特4号申请人:宋莲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米吉提.倪亚孜,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小红(又名刘晓红),住伊宁市。申请人宋莲敏与被申请人刘小红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宋莲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莲敏撤诉。审判员 荆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