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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州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湖州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791号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王山路1236号1幢A503、504、508、509、510。法定代表人:赵京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鸣,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光亮,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青铜路699号科技创业服务中心A120。法定代表人:章月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四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州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