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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356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村民,现住兴义市。被告:龚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现住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