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356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7月29日,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村民,现住兴义市。被告:龚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现住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