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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高家仁、高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高家仁,高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46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410号。负责人:汤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家仁,男,1969年2月2日出生。被告:高国峰,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当涂支行)与被告高家仁、高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农商行当涂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农商行当涂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家仁、高国峰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