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柯锦运、陈朝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锦运,陈朝武,姚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82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锦运(绰号“滴古”),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14。辩护人钟春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朝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410。被告人姚帅,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831。辩护人陈慧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锦运及辩护人钟春华、陈朝武、姚帅及辩护人陈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以来,被告人柯锦运租来一辆斯柯达小车,由被告人姚帅驾驶该车载被告人柯锦运、被告人陈朝武到惠东县巽寮镇、港口镇以及深圳等地,专门盗窃宝马车后视镜镜片。盗窃过程中,柯锦运和陈朝武负责盗窃,姚帅负责开车接应。得手后,柯锦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盗窃的后视镜镜片通过快递方式销赃到浙江。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镇金某湾酒店大堂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WBAFG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10300元;二、2016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镇宜某思酒店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庄某WBAYE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1片,咨询价共人民币5150元;三、2016年7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镇X公园F栋门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乙WBAYE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3420元;四、201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镇X公园D栋对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杨某WBAKU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3420元;五、201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镇中航元某海酒店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甲WBAKR0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3420元;六、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酒店2栋户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乙X5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3420元;七、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酒店2栋户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戴某WBAFG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10300元;八、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酒店6栋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丙WBAKR0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3420元;九、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二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丙WBAKB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10300元;十、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马某WBAYE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10300元;十一、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某花园二期D栋附近的地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温某WBAZV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咨询价共人民币10300元)以及其X6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在博罗被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姚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去巽寮其不知道是去盗窃的,其只是负责开车。去深圳那次,其怀疑是去做违法的事情,因为他们背了包,被抓后才知道他们二人去盗窃。辩护人钟春华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锦运犯盗窃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盗窃金额有异议。1、咨询价格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犯罪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评估,但由于本案赃物已灭失,被害人又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件,依照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按最低金额标准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即以盗窃金额较大进行量刑,理由二点:第一、咨询价格是全新价格;第二、网上出售类似的宝马后视镜价格才几百元,而咨询价格是参照4S店价格,但该价格是包含维修费用的。2、被告人柯锦运详细提供了购买赃物的人的地址、电话、微信内容、快递存根,公安机关完全可凭此线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这仅证实被告人柯锦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而且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院核实此立功情节。3、被告人对于姚帅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几个后视镜在事实证据上存在问题,依法不应当将这几个后视镜计入盗窃金额中。二、被告人柯锦运属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柯锦运一直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有关规定,对当庭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慧敏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车辆后视镜被盗事实不明,请求法庭进行查明。1.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缺失大部分车辆信息,对于车辆的真实情况、新旧程度均无法确定。请求合议庭对车辆是否存在(凭车辆行驶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实。2.部分被盗车辆没有进行现场勘验(温某),无法证明该车辆的被盗事实,对于该部分情况不明的车辆,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予以排除。3.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吴某、陈某丙两辆涉案车辆有监控证明车辆的被盗情况,除此之外,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且与被告人销往杭州的赃物(9.5对,共计19片)、起诉书中指控的被盗后视镜镜片(10.5对,共计21片)无法一一对应。二、涉案金额应重新确定。理由如:1.部分车辆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证明》(陈某乙),应依法予以扣减。2.根据公诉人提交的部分车辆信息,被盗车辆均已使用了一段时间,在进行价格认定时,应结合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金额,以全新的价格进行认定不合理。三、被告人姚帅为从犯。理由:1、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一直由柯锦运与陈朝武策划,姚帅只是知道可能从事非法的事情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主观恶性较小。2.姚帅并未参与本案的事前策划,而是受聘于柯锦运,做司机进行接送以换取工资。姚帅没有直接参与盗窃,只是驾驶车辆等候柯锦运与陈朝武。3、姚帅并未参与分赃,在7月24日作案后即收取柯锦运支付的工资。综上,被告人姚帅在本案中起辅助及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一)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初犯;(三)获利甚微,社会危害性小。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帅虽构成盗窃罪,但盗窃事实、金额应重新确定,且其系从犯、初犯,悔罪态度好,获利甚少,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柯锦运租来一辆斯柯达小车,由被告人姚帅驾驶该车载柯锦运、陈朝武到惠东县巽寮旅游度假区、港口旅游度假区以及深圳等地,专门盗窃宝马车后视镜镜片。盗窃过程中,柯锦运和陈朝武负责盗窃,姚帅负责开车接应。得手后,柯锦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盗窃的后视镜镜片通过快递方式销赃到浙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金某湾酒店大堂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WBAFG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10300元)。二、2016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宜某思酒店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庄某WBAYE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1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5150元)。三、2016年7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X公园F栋门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乙WBAYE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3420元)。四、201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X公园D栋对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杨某WBAKU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3420元)。五、201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巽寮中航元某海酒店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甲WBAKR0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3420元)。六、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虹某湾酒店2栋户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乙WBAKB0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共人民币3420元)。七、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虹某湾酒店2栋户外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戴某WBAFG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10300元)。八、2016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虹某湾酒店6栋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丙WBAKR0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3420元)。九、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二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丙WBAKB2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10300元)。十、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马某WBAYE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10300元)。十一、2016年7月26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某花园二期D栋附近的地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温某WBAZV410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2片(经咨询,认定价值共人民币10300元)。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在博罗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2016年7月29日惠东县公安局巽寮派出所民警在博罗县罗阳镇富某酒店将涉嫌盗窃的陈朝武、柯锦运、姚帅三人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方位、概貌及周边情况。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18时30分许,吴某找到了巽寮金某湾酒店,就把车停在了金某湾酒店大堂门前,直到次日7时10分许,吴的老婆去开车时发现汽车的倒后镜被盗了,吴就跟酒店反映情况并报警。吴某的汽车品牌型号:宝马WBAFG210,黑色,车牌号:粤B×××××,其车被盗两个后视镜,每个后视镜的价值是5140元人民币。(2)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19时30分庄某把车停放在宜某思酒店地下停车场后就到海边游玩,直到次日早上8时30分许,庄准备离开酒店时,发现其小车的倒后镜镜面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庄某被盗的是一部宝马牌汽车(车牌号码:粤A×××××、车身黑色、型号宝马WBAYE210)的倒后镜镜面。(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李横与朋友于2016年7月23日14时左右从东莞出发,大约18时入住了X公园酒店,在大约22时左右将车停放在X公园F栋门外的P8停车场。直到第二天的早上6点左右,李某乙到停车场准备取车回东莞的时候便发现汽车的后视镜不见了,接着便报警了。李某乙被盗了一辆红色宝马X6(汽车车牌号:粤S×××××)的后视镜,总价值约人民币12000元。(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杨某开车来到巽寮X公园游玩,接着就把车停放在X公园D栋对面停车场后就到海边游玩。直到次日凌晨0时许,杨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其汽车的倒后镜镜面不见了,之后其就联系酒店的物业管理人员并报警了。杨某被盗的是一部宝马牌汽车(车牌号码:粤R×××××,宝马系列X6,车身白色)的倒后镜镜面,价值约人民币14700元。(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0时许,陈某甲将车停放在巽寮镇中航元某海停车场,到早上9时许,陈准备开车出去游玩时,发现车的两片倒后镜镜片被人盗窃走了,其就联系酒店的工作人员并报警了。陈某甲的小轿车是一辆棕色的小型宝马越野客车(车牌号粤A×××××),经询问两片倒车镜镜片的报价为9450元人民币。(6)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于7月23日15时许,陈某乙将车停放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2栋酒店的前门停车场,到了2016年7月24日10时其到酒店停车场准备驾驶汽车走人时发现了其棕色宝马X5(车牌为:粤S×××××)的后视镜被人盗走了,其就通知酒店的保安过来查看情况,并报警。(7)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15时许,戴某将车停放在惠东县虹某湾酒店2栋户外停车场,随后就入住红某湾酒店1栋2707房。到了2016年7月24日10时30分戴某打算驾驶汽车回去时,发现其红色宝马汽车(车牌号粤B×××××)的两个后视镜被人盗取了,随后其就通知酒店人员过来,并报警。经询问,两个后视镜总价值10000元人民币。(8)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3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李某丙驾车到了港口虹某湾酒店,之后就将车停在6栋电梯正对面的一楼停车场。到了2016年7月24日早上7点50分回车里发现其宝马车(车牌为:粤S×××××,小型越野车)的两个后视镜被盗了,之后通知了现场的保安员还有酒店的经理并要求调监控录像,到了10点30分左右就报警了。被害人称一个后视镜大概是几千元人民币左右,具体不太清楚多少钱。(9)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1日中午13点许,陈某丙把车停放在商某大厦负二楼,同月26日凌晨3点,陈从机场去商某大厦开车,发现其黑色宝马730(车牌为:粤B×××××)的两边后视镜被人盗走了,于是其就去商某大厦的监控室看监控,从监控中看到来了个人在偷其的后视镜,其就报警了。陈某丙被偷的两个后视镜价值大约5000元人民币。(10)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5日早上8时许,马某将车停放在商某大厦停车场负一楼,直到26日早上5时14分保安打电话给其说其黑色宝马740(车牌为:粤B×××××)的后视镜被人偷走了,7时20分许其就报警了。经询问,马某被偷的后视镜大约价值10000元人民币。(11)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5日,温某将车停放在锦绣花园二期D栋附近地面的停车场就回家,到26日10时许温发现其灰色宝马X5(车牌为:BZ004W)和黑色宝马X6(粤:B411**)两辆车的左右侧后视镜的镜片被偷了,并且停放在D栋附近的另一位邻居的宝马X系列的后视镜也被偷了。温某被盗的两辆车的后视镜大约价值20000元人民币。5、被告人的供述材料:(1)被告人柯锦运的供述,证实其与陈朝武、姚帅三人一起盗窃。其于2016年7月24日到巽寮镇盗窃汽车倒后镜,其余时间没有到过巽寮。盗窃当天,其和陈朝武坐着由姚帅驾驶的一辆蓝色的斯柯达小汽车(车牌号:粤B×××××)来到巽寮镇。该辆小轿车是其在58同城网上租过来使用的。姚帅是其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过来帮忙开车的。其到巽寮镇后就和姚帅说是来做“大茶饭”(即盗窃汽车倒后镜)的。姚帅是负责开车的司机,而其和陈朝武是负责盗窃汽车倒后镜的。其三人一般都是每到一个地方随即查看有无作案的目标,如果有就对目标实施盗窃,没有的话就换另外一个地方。基本上都是去停车场居多,由姚帅驾驶小轿车载柯和陈两人在巽寮镇各酒店停车场内寻找作案目标的,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后就会实施盗窃,盗窃得手之后就回到车上继续寻找下一处作案地点。当其与陈朝武在车上坐着的时候看见有停车场,就会叫姚帅停车,然后其和陈朝武两人下车去寻找作案目标。柯锦运和陈朝武都是徒手盗窃倒后镜的,没有人教,都是其自己上网找教程,学习如何徒手将汽车倒后镜拆卸下来。其三人盗窃的都是X5、X6还有7系列的宝马小轿车的倒后镜。因为其之前是和淘宝上一家专门收购汽车倒后镜的店铺里面的老板咨询过,他们那边只收购宝马X5、X6、7系列小轿车的倒后镜,所以到了这边只寻找这类型的汽车进行实施盗窃。其是通过淘宝店铺上面的图片看到的,店铺老板名字叫许明,联系电话:137××××3493,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江某区彭埠镇新塘路353号某大门,一对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500元人民币,单个250元人民币。这三次盗窃的后视镜一共大约是7000元人民币,钱都是其和陈朝武平均分配的,第一笔3000元已经被其于盗窃时使用完了(用于加油、吃饭)。其在公安机关交代在巽寮镇盗窃了5辆小轿车的后视镜片,第一辆是在2016年7月24日凌晨0时27分许,在惠东县巽寮镇金某湾酒店停车场盗窃了一辆黑色宝马X5的两个后视镜片;第二辆是同日凌晨1时许,在巽寮镇宜某思酒店地下停车场盗窃了一辆银色宝马730的一个后视镜片;第三辆是于同日凌晨约2时许,在巽寮X公园F栋的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宝马X6的两个后视镜片;第四辆是在同日凌晨约2时30分许,在巽寮镇X公园D栋对面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宝马X6的两个后视镜片;第五辆是同日凌晨3时许,在巽寮镇中航元某海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宝马X5的两个后视镜片,在巽寮镇一共盗窃了9个汽车后视镜片。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酒店内盗窃了3辆小轿车的后视镜,第一辆是于2016年7月24日3时30分许,在港口镇虹某湾6栋电梯正对面的一楼停车场盗窃了一辆灰色宝马X5的两个后视镜片;同日4时10分许,在虹某湾2栋酒店户外停车场盗窃了一辆棕色宝马X5和一辆红色宝马X6的两个后视镜片,在港口镇一共盗窃了6个汽车后视镜片。其于2016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花园二期D栋停车场盗窃了三辆宝马小汽车后视镜,这三辆宝马小汽车后视镜共盗窃了三对(即六个);于同日凌晨3时许,在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一楼、二楼停车场内盗窃了四辆宝马730系列小汽车,这四辆一共盗窃得手7个,在深圳作案时是其三人一起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当时姚帅是背着一个背包跟在后面,其和陈朝武实施盗窃得手后视镜后就会将后视镜放进姚帅的背包里,之后盗窃完就一起离开。(2)被告人陈朝武的供述,证实其和柯锦运、姚帅三人一起盗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交代:于2016年7月23日21时,其与柯锦运、姚帅三人一起开着柯锦运那辆蓝色斯柯达小汽车从博罗县罗阳镇的商业街出发过来惠东县巽寮镇,在途中是柯锦运和姚帅轮流开的。到达巽寮镇后,其三人前往X公园酒店后面的海滩玩了一会后,柯锦运就提议三人一起盗窃汽车后视镜,其跟姚帅也同意了,接着三人就商量好由姚帅开车,在巽寮镇金某湾大道逛了一圈。在巽寮镇盗窃汽车后视镜是在2016年7月24日凌晨开始的,陈朝武和柯锦运盗窃的第一辆宝马小汽车是在24日凌晨0时27分,姚帅驾驶小汽车载着其二人到了巽寮金某湾酒店停车场里面,在这里盗窃了一辆小汽车的两个后视镜;同日凌晨约1时许,到了巽寮宜某思酒店大门外,姚帅驾车外面等候,其和柯锦运进入该酒店地下车库停车场,发现了一辆宝马车并盗窃了一个后视镜;同日1时30分许,姚帅将车开至巽寮镇X公园酒店D栋门前,其跟柯锦运下车从X公园酒店D栋门前入口走进X公园酒店,进门后其就跟柯锦运往左边走,走至F栋门前的停车场发现了一辆宝马X5,其就跟柯锦运一起每人一边将该辆宝马X5的后视镜片挖下来并将镜片分别放置在各自的裤袋里,然后往回走到D栋门前的停车场又看见一辆宝马X5,其跟柯锦运就接着将该辆的后视镜片挖了出来,挖好后放置在裤袋,两人一起回到车上,其就将盗窃的两片后视镜片放置在副驾驶的储物箱内;接着过了一小时左右,姚帅开车载其二人到巽寮镇中航元某海处,姚帅将车停放至靠海那边的马路,然后其跟柯锦运下车走进中航元某海内的停车场,至此其二人就分开走,其走到一部宝马X5车前时,挖出了一个后视镜片后发现这个镜片里面是没有线的,于是其就将该镜片塞了回去,然后其跟柯锦运汇合后又走至另外一台宝马X5并将该辆车的后视镜片挖下来装到各自的裤袋里,接着就走出中航元某海停车场上车,其将得手的该块镜片放置副驾驶室的储物箱内。陈朝武交代其三人在港口盗窃了三辆宝马小汽车的后视镜片,分别是:2016年7月24日凌晨3时50分度,在港口镇虹某湾6栋电梯正对面的一楼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宝马X5的两个后视镜;同日4时10分度,在港口虹某湾2栋酒店户外停车场盗窃了一辆棕色宝马X5的两个后视镜和一辆红色X6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2016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花园二期D栋的停车场盗窃了一辆灰色宝马X5小轿车和一辆黑色宝马X6小轿车共四个后视镜。同日凌晨3时许,在罗湖去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二楼停车场内盗窃了一辆黑色宝马730小轿车的两个后视镜;在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了一辆黑色宝马740小轿车的后视镜。盗窃得手的后视镜都是由柯锦运去销赃的,通过邮寄的方式,具体邮寄给谁其不清楚,并且其参与多次盗窃都没有分到钱,第一次盗窃后视镜片卖到钱,柯锦运称用于修车了;第二次柯锦运没有告诉其如何处理。(3)被告人姚帅的供述,证实在2016年7月23日的晚上(具体时间忘记了),当时其在玩手机微信时收到“滴古”发来微信通话,“滴古”说:“要不要赚钱?”姚帅说:“怎么赚?”“滴古”说:“你不用问那么多,跟着去开工就行了,你只负责开车,我会给你工资”。姚帅在楼下等了一会后,就看见“阿武”驾驶着蓝色的斯柯达小汽车来了,载其去依云小镇接“滴古”,接到后就由“滴古”驾驶车辆,其三人从小金口收费站上高速,“滴古”就用手机开启了导航一直往惠东县巽寮镇行驶。当行驶到巽寮的跨海大桥时,就换姚帅驾驶车辆。到了巽寮湾后大概是晚上11时多,下了高速后因为车的加油灯亮了,就找了间叫“红海油”加油站加了100元人民币的油后,就在巽寮湾寻找合适盗窃倒后镜的车辆,每次都是“滴古”叫其停车其就停车的,而且每次都是停靠在酒店或停车场旁,然后其就在车上等柯、陈二人,他们两人就去盗窃倒后镜。柯、陈一共下了4至5次车,其记得“滴古”他们两人只有两次是盗窃有镜片的(具体盗窃了有多少个镜片其不清楚)。之后其三人就沿着一条山路一直往双月湾方向行驶,当时其看见斯柯达车的加油灯还是亮着,就在山路附近的加油站(具体名字不详)又加了60元人民币的汽油,可是车的加油灯还是在亮,其猜测可能是加油警示灯坏了,加了油后就继续往双月湾行驶去。到了双月湾后大概是7月24日凌晨3时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到有很多高楼附近时,柯、陈两人就叫其停车下来,然后柯、陈两人下车走进附近的高楼停车场,而其就在车上等,等了大约30分钟其二人回来,上车后“滴古”坐在副驾驶室将盗窃到的镜片交给坐在后座位的“阿武”。接着“滴古”就叫其沿原路返回,从巽寮湾上高速直到博罗县小金口下高速回家了。到了7月26日傍晚18时多,当时其在博罗县罗阳镇龙某花园7座6号家睡觉,“滴古”来到其家说:“走,去深圳。”之后其就和“滴古”去载“阿武”,还是驾驶“滴古”的那辆斯柯达小汽车。到了晚上9时左右,其三人就从博罗县义和收费站上高速往深圳方向行驶,当时是由“滴古”驾驶车。到了晚上11时左右,其三人就在深圳下高速,下了高速后其就驾驶着车辆在城市内逛,寻找容易盗窃的小汽车,其记得当时是经过深圳的“世界之窗”,然后一直行驶大约30分钟,当时“滴古”问其哪边走,其就看了一下手机导航显示白石路。接着又行驶了一段路程,其三人就到了某个小区(没留意路边和小区名)内,因为当时车坏了无法启动,“阿武”就找到小区的保安帮忙叫了修车的人,等了约30分钟后,修车的人来了检查了一下斯柯达小汽车,发现是车的发电机坏了,等车弄好后,“滴古”从汽车的后座位拿了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从背包里面拿出了一件有蓝色条纹的T恤,将身上穿着的好像是白色的T恤换了下来穿上蓝色条纹的T恤,然后将背包拿给其,对其和“阿武”说一起进去逛逛,其当时不是很愿意去,“滴古”就对其说“怕什么,又不用你去动手,你只背着背包就行了”。其听了后也没出声就跟着走在柯、陈两人后面,当时其听见“滴古”说这台,其向后看了一下是一台宝马牌SUV的汽车,柯、陈盗窃到镜片后就往其背着的双肩背包内放,其三人盗窃了四台宝马牌SUV汽车的倒后镜镜片,每次都是“滴古”和“阿武”去动手,其只负责背着背包等他们将镜片装进去。盗窃得手后,三人就回到车上去,由其驾驶车辆,“滴古”说去罗湖。然后其三人就在罗湖逛,寻找合适盗窃的目标。行驶了10多公里后,“滴古”说进去那个小区(名字不详),进到小区停好车后其三人就下车行走。柯、陈在前面走,其背着背包跟在后面,当走到一辆金色宝马X5的SUV汽车前面时,柯、陈两人停了下来,其看见柯、陈停下来就掉头往后走,当时其听到拆玻璃的声音,其就回到斯柯达小汽车内等柯、陈二人。等了约几分钟后两人才回到车上,然后三人就开车离开该小区。当行驶了一段路程后汽车又坏了,其就在路边停了下来打电话叫修车的,修车的工人来到后检查了一下说是汽车的电池坏了,就换了一个汽车电池,当时花了250元人民币,是“滴古”拿的钱。车维修好后三人从深圳横岗收费站上高速直接回博罗县罗阳镇。姚帅交代在巽寮盗窃的经过:2016年7月24日,姚帅载柯锦运、陈朝武到巽寮镇后,约凌晨0时27时许,姚帅驾驶小汽车载着二人先到达巽寮度假区金某湾酒店停车场里面盗窃了一辆小汽车后视镜;接着在24日凌晨1时许,在巽寮宜某思酒店地下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小汽车后视镜;凌晨2时许至2时30分之间,分别在巽寮X公园F栋的停车场和X公园D栋对面的停车场分别盗窃了一辆小汽车后视镜,最后在凌晨3时许,在离开巽寮镇的时候路径中航元屿停车场进去盗窃了一辆小汽车后视镜。在实施盗窃汽车后视镜的过程中,姚帅是负责开车接应柯锦运和陈朝武,实施盗窃的是柯锦运、陈朝武两人,姚帅则驾车在路边等候他们。姚帅交代在港口镇盗窃了三辆宝马系列小汽车后视镜,第一辆是2016年7月24日3时50分许,在港口镇虹某湾6栋电梯正对面的一楼停车场实施盗窃;第二辆和第三辆是同日约4时10分许,在港口镇虹某湾2栋酒店户外停车场实施盗窃。在港口这几次,同样是姚帅负责开车接应柯锦运、陈朝武,到达目的地后,柯、陈二人就下车去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盗窃,姚帅驾车停在路边等候。2016年7月25日凌晨2时度,柯锦运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花园二期D栋的停车场盗窃了一辆宝马小汽车的后视镜;次日凌晨3时许,在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某大厦负一楼、负二楼停车场盗窃了两辆宝马汽车的后视镜。(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归案后三被告人带公安民警到本案被盗现场指认了作案地点。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惠东县巽寮镇金融街置业X公园管理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24日早上10时许,其公司接到一辆车牌号码粤R×××××的车主称停放在其公司停车场的一部宝马牌X6汽车倒后镜镜片被盗了,接着其就赶到停车场查看,发现一部车身白色的宝马牌X6左右两边的倒后镜镜片不见了,之后其公司跟车主就同时报警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7、价格认定材料(1)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86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FG2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吴某),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2)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87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KR0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陈某甲),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个。(3)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88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YE2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庄某),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4)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89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YE2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李某乙),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个。(5)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0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KU2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杨某),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个。(6)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2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KR0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李某丙),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个。(7)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3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KB2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陈某丙),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8)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4-1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FG4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戴某),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9)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4-2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KR0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陈某乙),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个。(10)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5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YE4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马某),证实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11)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6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宝马WBAZV410汽车后视镜片(被害人温某),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150元/个。8、手机聊天截图、快递单号,证实柯锦运将盗窃的后视镜片进行销赃的情况。9、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情况说明、开庭笔录等在卷。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盗窃被害人陈某乙X5型宝马车后视镜镜片,其咨询价格共3420元,有惠东县物价局出具的惠东涉案价询字(2016)第94-2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该被盗后视镜片价值1710元/个,对其价格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在惠东县港口镇虹某湾酒店6栋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李某丙宝马后视镜镜片2片,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归案后均供述是盗窃了2片,且对现场有指认,且庭后公安机关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当时现场勘查时有两块后视镜片被盗,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花园二期D栋附近的地面停车场,盗走了被害人温某两辆宝马车共4片后视镜镜片,被告人柯锦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在这个地点盗窃了三辆宝马车的后视镜镜片,陈朝武供述了在这个地点盗窃了二辆宝马车的后视镜片,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归案后均供述是盗窃了二辆。被害人温某陈述当时自己的两辆宝马车以及邻居的一辆宝马车的后视镜被盗,共被盗后视镜4片。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姚帅辩称去巽寮其不知道是去盗窃的,只是负责开车;去深圳那次,其怀疑是去做违法的事情,因为他们背了包,被抓后才知道他们二人去盗窃。经查:被告人柯锦运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交待去巽寮的时候和姚帅说是去巽寮镇做“大茶饭”(即盗窃汽车倒后镜),陈朝武交待是柯锦运提议一起去盗窃汽车倒后镜,其和姚帅也同意了,接着商量好由姚帅开车。被告人姚帅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交待他们三人就在巽寮寻找合适盗窃倒后镜的车辆,每次都是柯锦运叫其停车其就停车。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的供述均能证实姚帅是明知道去盗窃,现姚帅翻供,本院不予采纳。对两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本案赃物价格凭价格咨询证明认定,价格偏高的问题。经查,因本案所有赃物均被销赃,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作出的价格咨询证明材料,程序合法,辩护人未递交证据推翻,对物价部门作出的价格咨询应予采纳。辩护人钟春华提出的被告人柯锦运可能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柯锦运系交待其收购赃物的同案人,是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表现,不构成立功。综上,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锦运、陈朝武、姚帅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帅在共同犯罪中起开车作用,其作用比其他同案人稍小,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锦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陈朝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姚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小龙审 判 员 林达南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