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汉达、孙春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汉达,孙春力,陈葱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83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商业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平、陈杰,系原告公司海口支行职员。被告:廖汉达,经商。被告:孙春力,经商。被告:陈葱芬,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汉达、孙春力、陈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