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9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陆纪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纪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81-2号申请执行人陆纪明,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丛培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纪明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金12837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8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XXX账户内的97100元扣划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丁延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