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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登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海卿诉王欧阳、孙坤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卿,王欧阳,孙坤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登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卿,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欧阳,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坤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海卿申请执行王欧阳、孙坤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肖海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