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登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海卿诉王欧阳、孙坤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卿,王欧阳,孙坤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登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卿,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欧阳,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坤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海卿申请执行王欧阳、孙坤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肖海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