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张艳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张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张艳英。李玉梅申请张艳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玉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