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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辉与郭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郭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686号原告:马辉,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郭成龙,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马辉与被告郭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5日,被告郭成龙用皖L×××××车抵押,借原告马辉人民币一万元整,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郭成龙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马辉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郭成龙向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查明事实:2015年1月25日,被告郭成龙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马辉借款1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甲方马辉,乙方郭成龙,乙方今借甲方马辉现金壹万元整,用期三个月,利息5%月清,乙方如果到期不还款超过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每天100元,乙方并负法律责任包括起诉费、执行费、车旅费等一切费用,借款乙方郭成龙,2015年1月25日”。并用车辆抵押,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人出具欠条在卷作证,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计息,被告已偿还2000元应从中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成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辉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履行完毕时止,被告已付2000元应从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郭成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