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李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李文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486号原告赵兰英,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牛传金(赵兰英之夫),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文英,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士珍(李文英之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士刚(李文英之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赵兰英与被告李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兰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兰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兰英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