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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15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卫养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卫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5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军,男。被执行人卫养斌,男。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卫养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日向张海军、卫养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军、卫养斌的银行存款658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